海南医学院关于停课、调课的规定
(2004年3月15日)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授课的正常进行,教务部特对调课、停课作出如下规定,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院(系、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校历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二、课程表、教学进度不得随意更改,各任课教师应按照课和表规定时间上课,禁止擅自调课和停课,不准出现空堂现象。
三、调整、停课的界定
㈠调课
1、更换授课教师:在原时间、地点,同一内容更换他人授课。
2、更换授课时间:将原授课时间更换到其它时间。
3、更换授课地点:将原授课地点更换到其它地点。
4、更换授课内容:将未在计划中安排的内容更换原计划授课内容。
5、更换授课进程:将授课进度的前后顺序对调。
6、更换授课课程:在原授课时间、地点与另门课程对调。
㈡停课
1、要求停止上课尚无调课计划者。
2、要求停止上课不再补课者。
四、调整、停课管理
㈠调课:由授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含实验室、课程组等,下同)批准即可执行,但须报院(系、部)备案。如涉及到借用教室等问题需教务部审批者,须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㈡停课:由授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批准,经院(系、部)同意后送教务部,待批准后方可停课,一周之内停课由教务部审批,一周以上停课由主管校长审批。
㈢执行:
1、经批准的调整、停课由教研室通知学生并执行。
2、院(系、部)协调执行调课、停课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学期结束时造表汇总上报教务部。调课、停课材料的存档、汇总作为各部门审批课时津贴发放等工作的根据之一。
3、不同部门下达授课任务的调整、停课,由相关的职能部门管理(教务部、科研部、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等)。
五、不遵守本规定,违反教学纪律,按差错或事故对待,根据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做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