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重点实验室本着基础与临床结合、科研服务于临床的宗旨,以急救与创伤领域达到国际前列、国内领先为发展目标,开展急救与创伤相关的基础与转化应用研究,开拓临床、科研、应用、创新相结合新医学研究的道路。按照“开放和流动”的运行机制要求,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与合作,吸引和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室学术交流,不断扩大高水平流动人员规模,并提高开放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重点实验室是一个对国内外学术研究开放的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制定,开放课题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然后交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统一向国内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为本实验室设立的实验室专项经费。
二、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课题申报应与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结合,特别鼓励围绕本室主要研究方向开展学科交叉和创新研究。
第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执行期内可取得优异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应从事医学专业及相关交叉学科研究领域,有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并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至少一篇高水平论文。
2.与承担单位工作和本人承担的课题及成果没有冲突,项目申报书必须征得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3.申请实验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仪器使用经验有两年以上。
四、申报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在申报之前应阅读《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急救与创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办法》和《指南》见实验室申报通知并在重点实验室网站下载。
第八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申请书》和《任务书》见实验室申报通知并在重点实验室网站下载。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需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本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十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按项目申报通知规定日期办理。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评审过程由重点实验分管副主任指导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组织。按重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学术审查、形式审核;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重点实验室主任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六、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计划应及时与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管人员联系,并征得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在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考核、验收和项目评优工作。
2. 核定立项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3. 责成开放基金项目联系人监督和督促课题申请人完成目标任务。
4. 向国家和省部级等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获得批准后,首期可使用50%的立项经费,课题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需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对年度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中期检查评定成绩为合格以上者,将按期拨付余下50%经费,不合格者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与考核者,取消拨付经费余额。基金结题评定为优秀者,开放基金将给予滚动资助。结题评定为不合格者,自结题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执行期满后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和论文目录等。报告应经重点实验室项目联系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请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再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署名单位须有本重点实验室,未署名本重点实验室的成果,验收时不予计入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时,必须明确署名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明确标注开放课题经费资助。
七、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目前是中央、地方财政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实验室专项经费。经费使用须符合《海南医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自筹经费作为开放课题,招募优秀研究人员参与其课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可代为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管理办法和经费额度等信息。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科目要求:材料费和测试费总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60%;差旅费为项目组成员往返依托单位和海口之间的机票和住宿费;会议费为参加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担的会议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须为署名重点实验室为论文依托单位和标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号的论文。专家咨询费必须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组织工作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