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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7-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保障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海南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目标: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优良社会公德和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海南医学院研究生部(以下简称研究生部)是在学校领导下的研究生教育专门管理机构;海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评议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分三个行政层次:研究生部代表学校负责对研究生教育实施全面管理;招收研究生的院、部(系)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部门的研究生教育实施具体管理;招收研究生的院、部(系)所属学科(二级学科)负责对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实施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部根据研究生教育规模、专业、学生情况,下设若干管理部门。

研究生部具有以下职能:

(一)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实施招生;

(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实施;

(三)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课程;

(四)学籍管理;

(五)组织毕业审定、学位审定;

(六)毕业生派遣;

(七)研究生日常管理;

(八)管理学科建设,管理、申报研究生招生专业;

(九)遴选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与导师管理;

(十)承担硕士教育有关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六条 招收研究生的院、部(系)在研究生部的领导下实施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

(一)招收研究生的院、部(系)设置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成立研究生科。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研究生科具有以下职能:

1.提出本部门研究生招生计划建议;

2.在研究生部领导和委托下制定本一级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3.协助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受研究生部委托,附属医院研究生科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4.管理本部门的学科建设,推荐研究生新增专业;

5.推荐新增研究生导师;

6.受研究生部委托考核研究生导师;

7.完成研究生部委托、下达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在研究生部的统一部署下设置本部门课程,组织所属部门制定教学大纲,按照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定管理和实施课程。

第七条 本专业招收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

(一) 二级学科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的领导下,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部署,实施本学科的研究生课程,包括制定教学大纲、确定和编写教材(讲义)、上课和实施相关考核。

(二)二级学科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的领导下,完成以下职能:

1.负责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安排专业实践,实施学位课题,预答辩和答辩;

2.按上级部署实施相关考核;

3.负责抓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

4.推荐、培养与管理本学科硕士生导师。

第八条 以上未涉及的其它研究生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海南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性文件。

研究生部依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在必须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科特点,将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具体化,指导各学科研究生具体培养的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学制;

(三)学位课程及安排;

(四)专业实践(包括本专业要求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

(五)科学研究(学位课题);

(六)学位论文;

(七)学位论文答辩、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学年以修学位课程为主,第二、三学年以专业实践、完成学位课题和学位论文为主。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学位课程应有合理的结构和总量,必修课(公共课程、学位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总量和比例要恰当。

第十三条 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专业培训应当包括生产能力培训(临床医学为临床培训)、教学培训和科研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完成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和学位论文,以达到科研能力培养目标。开展课题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一)开展课题研究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课题应设计科学,具有恰当的科研工作量,内容必须与研究生专业相关。课题研究结果应真实可靠,阐明本专业的学术问题或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二)撰写合格的学位论文是授予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表达要规范,内容应与专业相一致,数据资料应来自学位课题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课题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科建设与专业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负责制定研究生招生专业的设置、申报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依据制度规定实施对我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海南省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组织我校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申报和建设。

第十八条 研究生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实际情况负责制定研究生专业设置标准。在已经取得硕士授权学科资格的一级学科,依据社会需求、学术发展、我校教学条件和导师队伍状况,负责其下属招生专业的设置,并按规定程序申报。招生专业须有一定广度,原则上以二级学科为基础,可设置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专业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生部负责对各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教学条件、科研学术水平、导师状况、教学管理和其它管理进行检查,不具备招生条件者,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条 专业设置和专业取消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课程设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部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其培养方案,设置课程。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研究生课程需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海南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该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一)满足研究生在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础知识的需要,通过专业培训,能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

(二)满足研究生对专业相关基础知识、技能培养的要求,通过课程教学使研究生掌握本领域科研所需具备的基本理论素养和方法。

(三)满足研究生对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扩展学术视野的要求,以利于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

(四)满足研究生对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拓展兴趣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课程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

(一)必修课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必须修的课程,包括:

1.公共课是指为实现研究生教育目标每个研究生都必须修的课程。公共课程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培养目标确定。

2.学位基础课是指为达到培养目标中研究生应有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研究生必修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课程。学位基础课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设置。

3.专业课是指研究生招生中确定的专业学科课程。

(二)选修课是为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扩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提升素质和修养所开设的课程。选修课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和非限定选修课。前者与研究生所学专业有一定关联,后者与研究生所学专业不一定相关。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由研究生部主管。研究生部负责制定课程标准、课程申报和审核程序,实施课程管理,确定开课安排。

第二十五条 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由课程所属学科的教研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课程实施须遵守教务部相关规定。

第六章 招生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研究生部负责具体实施。每年按国家规定的时间,研究生部依据国家政策计划、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导师及教育资源情况编制研究生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招生报名工作,审查考生资格,确定参加考试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考试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依据教育部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我校招生专业的专项出题。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相关规定组织阅卷,公布成绩,确定复试名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和程序,组织复试。

第三十三条 依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录取规则和程序,依据初试和复试的成绩、考生和导师的意愿录取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招生条件、办法和程序,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取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为最大限度地发展研究生教育,为急需地区和专业培养高级人才,提高社会人才素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的精神和原则,学校可另行制定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同等学历申报硕士学位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七章 培养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培养采用研究生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二级学科管理的导师责任制。相关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建立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每名研究生入学后须在开课前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根据专业及专业方向的特点和要求,在导师或指定的相关人员的指导下商议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确定学位课程和修课安排、专业实践安排、学位课题及学位论文安排等。

(二)个人培养计划经教研室(研究室)、所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逐级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确定。

(三)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经导师同意,二级学科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专业培训在研究生部管理下,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依据培养计划,组织相关专业二级学科实施。

第三十九条在研究生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二级学科的管理下,导师全面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课题工作。因特殊原因,导师不能履行职责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者,研究生部按学校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制度规定可指定更换导师或指定临时导师。

(一)原则上研究生的学位课题为导师科研方向的部分工作。实施学位课题应包括以下步骤:文献阅读、综述报告、选题、课题设计、课题实施(开题和实验)、数据处理和课题总结。

(二)导师应定时和不定时对课题进展、实验数据进行检查,指导处理相关科学问题。

(三)研究生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二级学科协助解决课题实施中遇到的各种管理、条件等问题。

第四十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答辩。

(一)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学位课题研究为基础撰写学位论文。

(二)依据研究生部统一安排,按时提交学位论文。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部管理。研究生课题经费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和导师负责,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同等学历申报硕士学位的课题经费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部须制定研究生成绩管理制度,并实施、管理研究生培养过程。研究生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附属医院研究生科)、二级学科应定时或不定时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保障研究生培养按培养计划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培养按计划没有达到要求和各种原因培养不能按计划实施的研究生,学校按制度给予补考、延长学制、休学、终止学籍等处理。

第八章 学籍与学籍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学籍审查,即获得学籍,毕业自动终止学籍。管理部门应根据课程进展、学期、学习阶段和其它既定的时间和事件对学籍进行定期审查;针对其他临时事件,对学籍进行不定期审查,审查应做出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决定。开除学籍决定的,须经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暂时中止培养休学的研究生,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七条在学制结束前规定的时间内,研究生部审查研究生培养情况,按规定作出终止学籍、准予毕业和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议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 思想政治教育与生活管理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部依据研究生培养特点将研究生编排为行政单位,配置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思想工作和生活管理。其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制定研究生手册;

(二)负责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维护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组织研究生集体活动;

(三)贯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政策和指示,实施研究生的行政管理;

(四)向学校转达研究生诉求;

(五)组织研究生奖学金和其它奖励、经济资助的评选、推选工作;

(六)组织研究生的入学和派遣工作;

(七)协助研究生妥善处理所面临的其它问题。

第五十条 研究生部负责办理和安排研究生的入学、学习生活、离校与派遣等相关手续。相关行政部门和生活服务单位保障研究生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在研究生培养的第一阶段,研究生部直接行使管理职能,二级部门协助;在研究生培养的第二阶段,对研究生的管理职能由二级部门管理,接受研究生部的领导。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部按有关规定,评定研究生助学经费的发放工作;组织评定奖学金和其它有关研究生资助项目。研究生资助的评定须公平、公正,符合资助项目的精神要求。研究生在专业培训期和学位课题期间,相关二级部门、导师应给予研究生适当劳动报酬。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自治组织和研究生社团。自治组织和研究生社团须制定相关章程,规范行为。

第一款 研究生党团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团)员人数,经上级党(团)组织批准,分别设立研究生党(团)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研究生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与研究生部合署办公,协调配合,做好研究生教育(党、团)管理工作。

第二款 研究生自治组织依照相应规定,由研究生选举产生。自治组织包括研究生会、班委会和研究生社团。为加强第二培养阶段研究生的自治管理工作,招收研究生的二级部门成立(或二级部门联合成立)研究生分会。班委会和二级研究生分会成立报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会成立报团委审核、校党委批准。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研究生社团成立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经研究生部同意,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款 研究生可以按有关规定自由加入学校其它社团,遵守其章程,服从相关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制定研究生纪律规定和奖惩条例,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导师遴选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部实施。根据学科特点、培养要求和我校学科状况,确定导师条件、设置遴选程序、制定导师管理与退出机制和有关导师的其它管理制度,实施导师管理。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指导制度。导师组由3-5人组成,导师是导师组的负责人,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人。导师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负责监督、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三)指导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培养工作;

(四)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课题的实施、学位论文的撰写和学位论文答辩;

(五)协助研究生解决学位课程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六)根据学位课程的要求,解决科研经费;

(七)解决、指导研究生在培养期间遇到的其他培养问题和学术问题。

第十二章 档案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档案建设的相关规定,在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管理下,研究生部执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部收集、建立和管理以下档案,并按档案馆、图书馆、组织人事部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移交:

(一)研究生教育档案;

(二)重点学科档案;

(三)研究生学籍档案;

(四)研究生部其它行政档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医学院研究生部解释。以前发布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制度、程序和标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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