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3-27 浏览次数:
各二级培养单位、各研究生导师:
根据《海南医学院关于印发2021-2023年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的通知》(海医学〔2024〕64号)要求,学校已作出废止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建议。文件提出,今后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导师课题经费解决,节约下来的预算经费可调整用于研究生津补贴。同时要求研究生处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规范支出;财务处要严格把关,加强专项经费开支督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关于导师如何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培养各环节劳务费用问题,经咨询财务处作出如下要求:
1、导师名下的科研经费(含纵向、横向课题拨款,不含学校配套、人才引进、校级课题等财政拨款安排资金)可在预算范围内,用于支付校内和校外专家劳务费用。
2、支付对象不得是该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用只能以绩效的形式发放,课题组成员以外人员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导师使用课题经费支付校内人员劳务费的方式是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填报“多项发放单”,不需要开发票,在系统内提交报销单后进入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即可发放劳务款项,该笔款项计税方式是与上月工资合并计税进行预扣。
4、不允许以各种形式向学生收取费用于支付研究生开题、中期、预答辩、答辩等培养各环节的评审和劳务开支,一旦发现并经核实,取消该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并记录到二级培养单位管理失职负面清单。
上述要求从即日起执行,请各培养单位务必传达到位并加强监管,研究生处将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海南医学院研究生处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