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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研究生部关于停课、调课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授课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院(系、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校历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二、课程表、教学进度不得随意更改,各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规定时间上课,禁止擅自调课和停课,不准出现空堂现象。

三、调课、停课的界定

(一) 调课

1、更换授课教师:在原时间、地点,同一内容更换他人授课;

2、更换授课时间:将原授课时间更换到其它时间;

3、更换授课地点:将原授课地点更换到其它地点;

4、更换授课内容:将未在计划中安排的内容更换原计划授课内容;

5、更换授课进程:将授课进度的前后顺序对调;

6、更换授课课程:在原授课时间、地点与另一门课程对调。

(二)停课

1、要求停止上课尚无调课计划者;

2、要求停止上课不再补课者。

四、调课、停课管理

(一) 调课:由授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含实验室、课程组等,下同)批准即可执行,但须报院、部(系)备案。如涉及到借用教室等问题需研究生部审批者,须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 停课:由授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批准,经院、部(系)同意后送研究生部,待批准后方可停课,一周之内停课由研究生部审批,一周以上停课由主管校长审批。

(三) 执行

1、经批准的调整、停课由教研室通知学生并执行;

2、院、部(系)协调执行调课、停课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学期结束时造表汇总上报研究生部。调课、停课材料的存档、汇总作为各部门审批课时津贴发放等工作的根据之一。

五、不遵守本规定,违反教学纪律,按差错或事故对待,根据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做出相应的处罚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南医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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